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簡璿宸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被 告 宇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坤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代理人 紀伊婷律師
上列原告簡璿宸與被告宇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5月31日以民事準備暨追加狀為訴之變更追加,屬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900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