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 告 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貝德系統家具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