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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俊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建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陳麗君(即被告楊繼宏之承受訴訟人)

            楊錚子(即被告楊繼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麗君、楊錚子為被告楊繼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繼宏於民國113年10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麗君、楊錚子,陳麗君、楊錚子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具狀聲明由陳麗君、楊錚子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