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煌
陳聖宏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嘉雄
陳碧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錦章
游坤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至上訴人陳聖宏一併提起之反訴聲明部分,係上訴後始提起反訴,因是否准許上訴人於上訴審提起反訴乃上訴審職權,應由上訴審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