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朱月貞
葉育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聲請對被告朱月貞、葉育宜發支付命令,被告朱月貞、葉育宜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0,434元,應繳裁判費58,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8,316元,業於民國113年8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