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2,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