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曉青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百福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遭剔除不能獲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15,150,161元(計算式:120,240元+15,029,921元=15,150,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