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春天家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紋如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陳頡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林錫泉與被告林石波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由其承當被告林泰禎、林木榮、林漢同之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