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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宗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筑棋 
訴訟代理人  黃筱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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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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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雅客登西點麵包店吳國政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宗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112年7月30日
9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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