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豐義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