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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豐義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名揚服飾店黃惠怡
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林豐義
112年5月1日
34,000元
AR0000000
2
名揚服飾店黃惠怡
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林豐義
112年6月1日
34,000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