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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范氏夢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宜蘭餅食品有限公司
劉鐙徽
玉山銀行羅東分行
范氏夢貞
4989371
新臺幣20,000元
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