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游士賢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1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彰銀宜蘭
游士賢
113年3月18日
250,000元
PN3522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