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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游文雄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1月31日
250,000元
3522672

002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3月18日
250,000元
3522673

003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4月18日
100,000元
3522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