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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宸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睿鋐營造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AG9530802
新臺幣233,100元
民國1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