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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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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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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112年10月1日
3,150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