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練絨愈
相 對 人 龍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惠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應補充裁定主文「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就聲請程序費用之裁判有脫漏,爰依職權為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