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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練絨愈  

相  對  人  龍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惠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應補充裁定主文「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就聲請程序費用之裁判有脫漏,爰依職權為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