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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馮宜生  
            沈志煌  

            曾茂鏘  

共同代理人  祁冀玄律師
            黃繼儂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如附表「應徵調解聲請費」欄所示金額,聲請人如有逾期未全額繳納者,即駁回未繳納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依前述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且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各自請求之金額分別核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各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附表「應徵調解聲請費」欄所示金額。茲依首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勞動調解聲請費,如聲請人有逾期未全額繳納者,即駁回未繳納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編號
聲請人
請求金額(新臺幣)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1
丙○○
16萬元(加班費差額及不休假出勤加班費差額15萬元+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差額1萬元)
1,000元
2
甲○○
15萬元(加班費差額、不休假出勤加班費差額及新制勞工退休金差額)
1,000元
3
乙○○
15萬元(加班費差額、不休假出勤加班費差額及新制勞工退休金差額)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