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魏語宸
訴訟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蔥達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貿
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114年迄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