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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魏語宸  
訴訟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蔥達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貿  
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114年迄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