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許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函請債權人補繳聲請費500元,該補正函114年4月11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