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魏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30,936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60,400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243,659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㈣6,020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15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600元之違約金。
㈤287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15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600元之違約金。
㈥22,262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當月(含)計付違約金300元,以3個月為限。
㈦71,376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當月(含)計付違約金600元,以3個月為限。
㈧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