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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清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80,1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陳清圻於⑴民國112年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0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⑵民國110年12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3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⑴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3,60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⑵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76,57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利息)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99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3607元
陳清圻
自114年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03
002
276579元
陳清圻
自114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31

附表(違約金)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99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03607元
陳清圻
自114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703,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40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002
276579元
陳清圻
自114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631,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26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