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宗子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3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宗子祁於111年7月1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⑴本金債權:13,215元整。⑵依本契約第3條及第6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⑶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72元整。⑷延滯期間利息:自114年6月17日起,以本金13,215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⑸帳務管理費用:0元整(契約書第4條)。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1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7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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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