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天心
周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45,4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周天心邀同債務人周忠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245,48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周天心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周忠義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0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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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