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張乃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9,1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乃文(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10月2日止,尚結欠116164元消費款、2192元循環利息、770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119126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16號
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