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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雅慧  



            游本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游雅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8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促程序亦有其適用。從而,因當事人能力屬一般訴訟要件,聲請人就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雅慧、游本恭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役政資料,其中債務人游本恭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死亡,是債務人欠缺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分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雅慧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
  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游本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3筆,金額
  總計新臺幣79,742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
  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
  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游雅慧本息繳至
  民國113年7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55,869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游本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869元
游雅慧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5869元
游雅慧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869元
游雅慧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