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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涂雅涵  


            羅玉珍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7,4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涂雅涵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羅玉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439,97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4年12月12日。(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五)詎債務人涂雅涵自民國114年06月1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217,4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羅玉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7441元
涂雅涵、羅玉珍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
年息1.775%
001
217441元
涂雅涵、羅玉珍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17441元
涂雅涵、羅玉珍
自民國114年0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