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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王弘耀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陳瑞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於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114年4月21日之民事陳報狀所載,債務人僅有羅東竹林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28元,而保單為醫療險無解約金,此外並無其他財產。此與羅東竹林郵局114年4月14日陳報狀所載存款僅28元相符,並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9日南壽保單字第1140053291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7日國壽字第1140114481號函向本院陳報債務人之保單無解約金相符。再依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所得均為0元。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所應負之償還義務、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