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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耀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朱時通已死亡,欲查其財產'
  所得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並經法院於114年10月17日電詢其聲請之真意為何?其稱欲聲請閱卷。以上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故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本函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朱時通之除戶謄本及適法之聲請閱卷狀等,該通知業於114年11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