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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許麗卿即莊玉英之繼承人


            許莉莉即莊玉英之繼承人


            許莉君即莊玉英之繼承人


            許庠松即莊玉英之繼承人



            許啟宏即莊玉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許啟宏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簽發、到期日為114年8月30日,面額新臺幣(下同)242萬元之本票。案外人莊玉英前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設定2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尚餘本金864,579元及利息未清償,又案外人莊玉英於114年1月3日死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許麗卿等5人繼承,但不因此而受影響,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不動產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