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薪喆
相 對 人 陳正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辦理。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促聲請人提出本票正本後,確認該本票所載付款地為台北市信義區,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