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杜心媃
上列聲請人因延長安置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延長安置事件,提起抗告,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有聲請狀、宜蘭縣羅東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附卷可參,復有本院調取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明細表、所得明細表在卷足考,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