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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傅雅婕(原名傅秀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傅雅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