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莊耿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