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郭婉琳
胡鈞嵐
吳俞萱
李建宏
唐祥峻
游子萱
陳美惠
蕭筱馨
林皇甫
被 告 玉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萬7,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1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