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黃意雯
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鴻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8,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68元(計算式:4,000,000元+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4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38,137元=4,038,137元,元以下4捨5入),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8,2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