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惠美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劉健右律師、黃郁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健明、林怡欣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被告李健明、林怡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