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王國卿
訴訟代理人 吳宗烜
吳佳蓉
陳佳鴻律師
上列原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與被告福聯防災事業有限公司、李俊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3,398元(含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6月11日前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一、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一:(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
11,183,297元+1,940,101元=13,123,3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