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廖玄賢
上列原告廖玄賢與被告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葉靜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