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何錦昌
何耀宗
何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804元(計算式:421,432元+自民國102年5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307,241元+執行費用13,131元=741,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