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世界大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原告世界大山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萬6,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1,4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