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廖紜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煌仁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8,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確認所列共有人「楊子瑜」之應有部分比例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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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94.77㎡×12,600元/㎡×1/64=215,533元 |
| | | | | 27.87㎡×19,100元/㎡×1/4=133,0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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