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巨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彬
訴訟代理人 黃鈺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8,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