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泉鄉雅舍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聰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楠、劉家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計算式:2,880,000元+2,880,000元=5,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被告陳威楠、劉家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泉鄉雅舍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