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世界大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錫銘律師
上列原告世界大山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宜蘭縣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