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宜美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燦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