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吳慧玲
周鈴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本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各補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