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晉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權智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陳為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