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育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育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189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及違約金),應繳裁判費37,887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7,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