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陳塗誠
訴訟代理人 陳健榮
被 告 憶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凱
被 告 冠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育齊律師
被 告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榮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吳光群律師
被 告 楊春旺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春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陳塗誠應於二週內補正對於被告冠勤工程有限公司、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春旺建築師事務所、冠勤工程有限公司各別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被告楊春旺建築師事務所應於兩週內補正係獨資商號、合夥事業或公司行號之相關證明,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馨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