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塗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塗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憶昌建設有限公司、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春旺建築師事務所、冠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2,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7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馨雅